9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国卫医政发〔2026〕21号)将于202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旧版规定同时废止。新规从5章33条扩容至11章73条,覆盖范围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含第二类精神药品)。针对日常临床一线和患者常见的困惑,我们梳理了10个核心问题,依据新规为您解答。
答:新规未明确要求“政审”,但要求管理人员“无不良个人记录”,且强调对涉毒违法行为的“禁入”。
规定明确,从事麻精药品管理的人员应当“无不良个人记录”。这里的“不良个人记录”在实践中通常指向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禁毒法规行为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因此,医疗机构在选用管理人员时,必然会对其职业背景和守法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答:培训内容覆盖法规、制度、临床指南、药物依赖防范、不良反应及警示教育等八大模块。
根据新规第十一条,培训考核必须包括以下8个方面:
1. 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法》《医师法》《禁毒法》《处方管理办法》等。
2. 本机构制度:医疗机构内部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3. 临床指导原则:麻精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 诊疗指南:癌痛、急性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的诊疗指南。
5. 药物依赖防范: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 不良反应:麻精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防治。
7. 警示教育:麻精药品违规使用的警示教育案例。
8. 其他相关内容。
要点:医师和药师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分别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答:未明确要求,但建议清点到最小包装。新规虽仅明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但已明确将第二类精神药品纳入全范围管理,建议医疗机构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应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答:新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求来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中包括双人双锁。
这意味着双人双锁暂未成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强制要求,但它是官方推荐的更高级别管理模式。从地方实践看,已有省份明确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专库、专柜、专锁)和双人双锁管理。随着新规实施,各地很可能逐步统一标准,建议医疗机构尽早参照执行。
答: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
新规第二十八条明确:“出院带麻精药品品种和数量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
具体处方限量(依据《处方管理办法》):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普通患者开具,注射剂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不超过3日常用量,缓控释制剂不超过7日常用量。为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注射剂不超过3日常量,其他剂型不超过7日常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
答:镇痛泵处方应注明用法、用量和持续时间。
新规第二十九条专门规定:“镇痛泵根据临床治疗需求一次装量,处方应当注明用法、用量和持续时间。” 处方内容必须清晰、完整,确保用法用量可追溯。不得仅开具泵内药物而不注明泵注参数。
答:不能。麻精药品注射剂原则上仅限本机构内使用。
新规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除镇痛泵带药以及建立专门病历的患者用药外,麻精药品注射剂仅限本机构内使用。”即使是癌症疼痛等需长期用药的患者,其注射剂也应在院内完成注射。如需带出,医师必须审慎评估,并要求患者下次就诊时交回空安瓿。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同样受此限制。
答:原则上不可以,应回收销毁。门诊、病房、手术室等若未开封使用,确保药品质量,可以按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新规第四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患者将不再使用的剩余麻精药品以及空安瓿、废贴等无偿交回,由医疗机构按程序销毁。第四十四条 门诊、病房、手术室等未开封使用的麻精药品可以按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答:可以采取焚烧、毁形、溶解、稀释并混入医疗废物等方式进行。
新规第四十七条 销毁应当最大限度降低或消除药品回收可能,有效防范流入非法渠道风险。根据销毁物品特性,可以采取焚烧、毁形、溶解、稀释并混入医疗废物等方式进行。
答:独立值班调剂、麻精药品发放回收窗口、剩余药液销毁等环节需在视频监控下完成,视频至少保存180天。
新规要求以下关键环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
☆ 药师独立值班时调剂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 麻精药品发放回收窗口、销毁场所。
☆ 临床使用量大、管理环节多的科室取药、回收药品、处理剩余药液等行为。
麻精药品,一头连着患者的镇痛需求,一头连着社会的禁毒防线。管得太松,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管得太死,又会让真正需要的患者“望药兴叹”。这份新规的用意,正是在“保障合理需求”与“防范非法流失”之间找到更精准的平衡点,也为这10个长期纠结疑惑的问题解开了答案。
审稿专家: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副主任药师 罗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