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分类:抗抑郁药
☆ 治疗抑郁症。
☆ 成人:每日服用一次,每次20 mg。可在一天的任何时间服用,不需要考虑食物摄入情况。根据个体患者的应答,可增加剂量,最大剂量为每日40 mg。通常在服药2-4周后开始出现抗抑郁效果。
☆ 老年患者(>65岁):老年患者应将剂量减少至建议剂量的一半,即每日10 mg-20 mg。建议最大剂量为每日20 mg。
☆ 停药:应避免突然停药。需要停止本品治疗时,应该至少在1-2周时间内逐渐减少剂量,以便降低停药反应的风险。
☆ 服用本品,可能会出现低钠血症。
☆ 服药初期可能会出现自杀/自杀倾向或者临床病情加重,应该进行严密监控。
☆ 服用本品可能与出现静坐不能有关,此症状以主观的不愉快感受或心神不定,以及活动需求为特点,伴不能久坐或久站。
☆ 对于有癫痫病史的患者建议谨慎用药。
☆ 服用本品时,可能会发生5-羟色胺综合征。
☆ 服用本品时,特别是合并使用口服抗凝剂及已知会影响血小板功能的药物的患者及具有出血性疾病史的患者,需谨慎使用。
☆ 本品与含有圣约翰草(贯叶金丝桃)的中草药合用,可能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
☆ 本品能够导致剂量依赖性QT间期延长。
☆ 闭角型青光眼服用本品时,可出现瞳孔扩大,引起房角关闭,导致青光眼发作。
☆ 有报道服用本品后可能会出现困倦,建议谨慎驾驶和操作机器。
☆ 与其他精神类药物一样,不建议与酒精合用。
☆ 代谢及营养类疾病:食欲降低、食欲增加、体重下降。
☆ 精神性疾病:激动、神经紧张不安、焦虑、烦乱不安、梦境异常、性欲减退、性快感缺失(女性)。
☆ 神经系统疾病:嗜睡、失眠、震颤、头晕、头痛、感觉异常、睡眠障碍。
☆ 眼器官疾病:调节异常、视觉异常。
☆ 耳及迷路类疾病:耳鸣。
☆ 心脏器官疾病:心悸、心动过速。
☆ 血管与淋巴管类疾病:低血压、高血压、体位性低血压。
☆ 胃肠系统疾病:恶心、腹泻、便秘、呕吐、口干。
☆ 皮肤及皮下组织类疾病:多汗、瘙痒、皮疹。
☆ 全身性疾病及给药部位各种反应:疲劳、发热。
☆ 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疾病:关节痛、肌痛。
☆ 生殖系统和乳房类疾病:阳痿、射精障碍、痛经。
☆ 对本品活性成分或任一辅料过敏者禁用。
☆ 禁止与利奈唑胺合并用药,除非对血压进行密切观察和监测。
☆ 禁止与司来吉兰(剂量超过每日10mg)合并用药。
☆ 在已知患有QT间期延长或先天性QT综合征的患者中,禁止使用本品。
☆ 禁止与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药品合用。
☆ 禁止与匹莫齐特合并用药。
☆ 本品禁用于正在接受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治疗的患者(司来吉兰日剂量超过10mg 的患者)。在不可逆MAOI停药后的14天期间,或者在可逆性MAOI(RIMA)处方中规定的RIMA停药后的某一规定时间段内,不应给予本品。本本品停药后的7天期间,不应给予MAOI。
☆ 老年患者(>65岁):老年患者应将剂量减少至建议剂量的一半,即每日10 mg-20 mg。建议最大剂量为每日20 mg。
☆ 儿童和青少年(<18岁):本品不适用于儿童和18岁以下的青少年。
☆ 肾功能降低者:轻中度肾功能降低者不需要调整剂量,严重肾功能降低的患者慎用。
☆ 肝功能降低者:轻度至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建议在治疗的最开始两周中,使用每天10 mg 的初始剂量。根据患者的个体反应,最大剂量可以增加至每日20mg。肝功能严重降低的患者增加剂量时应特别谨慎。
☆ 细胞色素P450 2C19(CYP2C19)弱代谢者:对于已知是CYP2C19弱代谢的患者,建议在治疗的最开始两周中,使用每天10 mg的初始剂量。根据患者的个体反应,最大剂量可以增加至每日20 mg。
☆ 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
☆ 本品为处方药,需要医生开具处方到医院药房或有资格销售处方药的药店才能获得。
☆ 25℃以下保存。
审稿:广东省药学会 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主任药师 杨瑾